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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质生产力 |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航审定管理研究
2025.04.24 | 作者:任谷龙、张星月 | 来源:九游会J9律师事务所

专栏导语

“新质生产力”是2024年全国两会的焦点之一,指引了中国经济社会的未来发展方向。九游会J9律师事务所响应号召推出“新质生产力系列专栏”,由不同专业领域、行业经验的律师结合各自业务实践发表系列文章,以供参考,敬请期待。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Unmanned Aerial Vehicle,简称 UAV)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自备动力系统的非军事用途航空器。根据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发布的《2023-2024中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发展报告》,中国注册无人机总数截至2024年6月达到187.5万架,中国无人机运营企业数量(具备有效运营合格证)达1.4万家。伴随中国无人机产业的发展,诸如大疆DJIJOUAV、航天彩虹、中航无人机、纵横股份、普宙科技、联合飞机、亿航智能等龙头无人机企业也涌现出来。但是,航空业因其极高的安全性和技术性要求一直是国家严监管的行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航审定管理尚处于发展阶段。

 

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按照性能指标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和大型。对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需申请适航许可,实行“宽松监管”,只需要符合《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要求》提出17个方面的强制性技术要求及相应的试验方法。中型和大型无人机因涉及载人飞行或复杂运行场景,纳入严格适航审定范畴。本文聚焦中型、大型航空器的适航审定管理体系。

 

 

一、民用无人机主要监管法律
目前适用于无人机的法律监管体例由“法律 - 行政法规 - 部门规章 - 规范性文件” 四级架构构成,具体包括:
 

序号

名称

生效时间

发布机构及

法律位阶

主要内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

2021.4.29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

《民用航空法》是中国民航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其中适用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监管的内容包括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权利登记、型号核准、生产许可、维修许可、适航管理、空域管理、经营许可、保险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

2018.12.29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

《产品质量法》适用于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产品。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生产者与销售者义务、产品质量责任纠纷解决等问题做出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修正)

2016.12.1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行政法规

《无线电管理条例》主要规管在中国境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

4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2024.1.1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行政法规

该条例规定了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主要类别及分类标准、适航许可、产品识别码、实名登记、运营管理、操控员管理、保险、空域和飞行管理、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等。

5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20

2021.1.1

交通运输部-部门规章

该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企业的经营许可以及相应的监督管理,包括办理经营许可的条件、程序、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企业经营规范和监督检查等。

6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

2024.1.1

交通运输部-部门规章(CCAR-92

该规则适用于民航部门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运行安全管理,包括操控员管理、登记管理、适航管理、运行管理等

7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24修正)

2024.1.1

交通运输部-部门规章

CCAR-21

该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产品和零部件的设计、生产和使用等环节,包括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和适航合格审定。

8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

2024.1.1

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6

该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组装、拼装并用于境内销售或使用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对唯一产品识别码、无线电与电信设备合规、网络与数据安全责任、备案与监管机制做出规定。  

9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

2024.1.1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门规范性文件

根据该办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可通过直连通信、地面公众移动通信或卫星通信系统实现遥控、遥测、信息传输功能。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无需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无需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相关方也无需就此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应当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

10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审定管理程序

2022.12.19

中国民航局-管理程序-部门规范性文件(AP-21-AA-2022-71

该管理程序系为了指导和规范中型和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批准、生产批准和适航批准等有关活动。

11

生产批准和监督程序

2023.12.6

中国民航局-管理程序-部门规范性文件(AP-21-AA-2023-31R2

该程序适用于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通勤类、运输类飞机,正常类和运输类旋翼航空器,航空发动机、螺旋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以及对生产批准书持有人的管理与监督。零部件的生产批准流程参照该程序的相应要求进行。

12

轻小型航空器生产许可及适航批准审定程序

 

2023.12.6

 

中国民航局-管理程序-部门规范性文件(AP-21-AA-2023-31R1

 

该程序规定了轻小型航空器生产许可及适航批准的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以及对生产许可证持有人的监督和管理。除《生产批准和监督程序》列明的各类航空器、航空发动机、螺旋桨外,其他民用航空产品生产许可证批准流程及证后管理与监督,可参照该程序执行。

 

 

二、设计批准:型号合格证(TC)的核心要件
 

依据《管理规则》,中型、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则需要通过设计批准,取得型号合格证(或补充型号合格证)。型号合格证(Type Certificate, TC)是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以下简称“民航局”)对无人机设计符合性的核心认可文件,用以证明民用航空产品符合相应适航规章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证件,是产品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必要前提。

 

根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UOM)数据显示[1],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目前以八个型号合格证(TC)位居行业首位,涵盖DJ-T6X、E2MTR、DJI-T5X、DJ-T2X、T30、T16、T10及T20等机型。此外,广州极飞科技、亿航智能、航天时代、天域航通等企业也相继获得型号合格证。

 

(一)型号合格证的申请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审定管理程序》(以下简称《管理程序》)指出,TC申请人应当建立适当的设计机构,并表明该设计机构已经建立并能保持一个有效适用的设计保证系统。同时无人驾驶航空器的TC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对于设计保证系统制定符合民航局相关系统要求的设计保证手册,并提供符合性说明或者建设情况说明、设计说明和主要技术数据、建议的审定基础和审定计划等资料。

 

此外,申请完成后,申请人应当接受民航局采用符合性验证方法进行型号合格审定,包括工程评估、试验、检查与设备鉴定。

 

对于民航局尚未颁布适航标准的系统或是申请的驾驶系统具有新颖或者独特的设计特征、预期用途是非常规的、可能产生不安全状况等情形,需要民航局针对该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设定专用条件。

 

(二)型号合格证的变更与转让

 

如果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动力等的更改过大(即实质性更改),其中重大设计更改是指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可靠性、使用特性以及适航性有显著影响的更改。若需对该系统与适用要求的符合性进行全面实质审查,应当申请新型号合格证,已经取得型号许可证的应当申请补充型号合格证。需要注意的是,自申请之日起计算,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的申请书有效期为3年。

 

另外,《管理规则》指出型号许可证具备可转让性,证件持有人可以将其设计资料根据权益转让协议供他人使用。证件持有人应当在权益转让协议签署生效和终止后30日内书面通知民航局。通知书应当写明权益转让协议受让人的名称、地址、权限范围和生效日期。但下述的生产许可证并不具备可转让性。

 

 
三、生产许可证与生产管理要求

 

(一)生产许可证

 

生产许可证(Production Certificate, PC)是法律赋予企业生产特定无人机产品的资质凭证,旨在确保企业具备持续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其核心要求包括: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专业技术团队、完善的生产设备与质量管控体系,以及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规范。

 

根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UOM)数据显示[2],目前有峰飞航空科技(昆山)有限公司、航天时代飞鹏有限公司、亿航智能设备(广州)有限公司、四川省天域航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等五家企业取得了相应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许可证,具备生产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资质。

 

《管理程序》规定,中型、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中的正常类和运输类应依据《生产批准和监督程序》(AP-21-31)的适用部分,限用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生产批准流程可参照《轻小型航空器生产许可及适航批准审定程序》(AP-21-32)开展生产批准相关证件的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以及对证件持有人的管理和监督。二者对申请的要求相同,但前者型号合格证转让协议及生产许可审定做了更为细致的要求。

 

就具体的申请过程来看,申请人可以在持有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或转让协议的6个月内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生产许可证,也可以同时申请,但必须确定出产品审查的对象范围清单。

 

申请材料包括民用航空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质量手册。其中,质量手册需包含对各质量系统要素组织机构说明(至少应描述各个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责任经理、质量经理和质量系统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以及质量部门与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的职能关系。)在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审议审查组提交的《生产许可审定项目审查报告》后,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做出是否颁发许可证的决定。

 

(二)生产环节关键要求

 

1.唯一产品识别码

 

根据《生产规定》第三条,除飞行玩具外,所有无人机需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团体标准《民用无人机唯一产品识别码》(T/CESA 1161-2021)规定了民用无人机整机产品识别码的结构和识别方式。该标准适用于民用无人机整机产品的唯一标识、生存周期和产品追溯的管理。识别码包含生产者代码、产品型号及序列号。企业需在投放市场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接入国家无人机综合监管平台。识别码需符合国家标准,并禁止重复或虚假设置。对于维修后变更识别码的情况,需重新备案后方可飞行。这一制度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UOM)数据互通,实现产品全生命周期追溯。

 

对于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30米,最大起飞重量小于0.25千克,最大飞行水平距离不超过100米,最大飞行速度不超过18千米/小时,且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技术要求,不搭载拍摄和测控设备,全程可以依靠人工操作进行飞行的遥控玩具,无需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

 

此外,生产日志、维修记录、软件升级版本等数据须保存至产品报废后2年,确保事故可回溯。

 

2.无线电与网络安全

 

根据《生产规定》第八至十条,无人机搭载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需取得型号核准(微功率设备除外),接入公用电信网的设备需进网许可。禁止在无人驾驶航空器中设置恶意程序;若发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存在网络或者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其中,对于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做了较为细致的规定。申请人可以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www.miit.gov.cn)在线办理或现场办理。需要提供下述材料: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申请表,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承诺书,申请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经办人委托书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相关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和质量管理体系,设备使用说明书、技术手册、与无线收发功能相关的电路图、电路方框图或原理图、关键射频元器件设备的彩色照片一套,包括外观、内部电路板及标牌照片等。

 

同时,《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对于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的具体适用进行了规定。对通过直连通信方式实现遥控、遥测、信息传输功能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台,应当使用1430-1444MHz、2400-2476MHz、5725-5829MHz的全部或部分频率。其中,1430-1444MHz频段频率仅用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遥测与信息传输下行链路;1430-1438MHz频段频率专用于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或警用直升机,1438-1444MHz频段频率用于其他单位和个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通过雷达实现探测、避障等功能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使用24-24.25GHz频段的微功率短距离雷达设备。

 

 

四、适航批准

 

(一)适航证的分类

 

依据《管理规则》,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适航证件包括下述四种类别:

 

适航证类型

适用对象

核心限制

典型场景

标准适航证

正常类 / 运输类无人机(如载人 eVTOL、大型货运无人机)

无特殊限制,可在人口密集区飞行

城市空中交通(UAM)、干线物流运输

特殊适航证

限用类无人机(如农业植保无人机、测绘无人机)

禁止载人、禁止进入融合空域、禁飞人口密集区

农田作业、电力巡检

特许飞行证

未完成适航审定或临时用途无人机

仅限试验飞行、验证飞行

型号研发测试、应急救援临时任务

出口适航证

拟出口无人机

需符合进口国适航要求

跨境贸易

 

正常类是指除运输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外,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25公斤及以上,可用于载人飞行、进行融合飞行或者在人口密集区域上方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

 

运输类是指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5700公斤(固定翼)或者3180公斤(旋翼类)以上,或者载客19人以上,可用于载人飞行、进行融合飞行或者在人口密集区域上方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

 

限用类是指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25公斤及以上,不用于载人飞行、不进入融合空域飞行且不在地面人员稠密区域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

 

(二)适航证的申请

 

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在完成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实名登记或国籍登记后,可以向民航局申请适航证,需提供下述材料:(1)适航证申请书;(2)与经批准构型的差异说明(如适用);(3)制造符合性声明;(4)对于使用过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申请人还应向局方提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遥控台(站)、发动机、螺旋桨的日历时间、飞行小时、飞行循环;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维护方案以及执行情况;重大故障的发生与处理;重要改装项目和修理项目的适航批准情况;零部件更换的适航批准情况等履历资料;(5)持续适航文件清单(如适用);(6)局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取得特殊适航证的限用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应当在民航局规定的限制条件下飞行,并且不得用于载人飞行、不得进行融合飞行、不得在人口密集区域上方飞行。

 

关于适航证的转让性与时效,适航证可以随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一起转让。在中国注册登记期间,除非被暂停、吊销,或局方另行规定终止日期外,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在按照各项规定进行维修并按照各项运行限制运行时,其适航证长期有效。

 

五、结语

 

我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适航审定已构建 “分类监管、全程追溯” 的立体化体系。《生产规则》《管理规则》等法规构建了从设计批准、生产准入到适航审定的监管框架,通过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分类管理实现了对微轻型的包容创新与中大型的严格管控;唯一产品识别码(UPI)、无线电频率合规等制度嵌入生产环节,依托UOM平台实现数据互通与全生命周期追溯,有效提升了安全监管效能。大疆、亿航等龙头企业通过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的实践探索,推动形成‘标准引领 — 技术攻关 — 产业落地’的良性循环,支撑我国无人机市场规模稳居全球前列。

 

然而,现有体系仍面临法律层级待提升、中小企业申请适航成本较高等挑战,核心技术自主化与国际适航互认也亟待突破。例如,部分新型号(如复合翼 eVTOL)的适航标准尚未明确,依赖 “一事一议” 的专用条件,申请成本较高;国际互认滞后:中国 TC/PC 尚未被欧美广泛认可,制约无人机出口。

 

展望未来,需在坚守安全底线的基础上,以制度创新和技术赋能双轮驱动,构建更具弹性的监管框架:一方面,推动法规体系向顶层设计升级,完善技术标准动态更新机制,让微轻型产品 “轻装上阵”、中大型产品“精准监管”;另一方面,深化数字技术与监管场景融合,培育自主可控的产业生态。通过扬优势、补短板,我国民用无人机生产管理将迈向更高水平,为低空经济腾飞筑牢制度基石,在全球低空经济发展贡献更多 “中国智慧”。

 

 

[1] https://uom.caac.gov.cn/#/information?index=3

[2]https://uom.caac.gov.cn/#/information?index=4

 
 
往期回顾:

《新质生产力 | 低空经济法律与监管框架》

《新质生产力 | 低空飞行服务站 — 从分类到审批一文读懂》

《新质生产力 | 低空经济之通用航空经营许可》

《新质生产力 | 通用机场建设要求与审批流程解析—《通用机场管理规定》解读》

《新质生产力 | 低空经济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

《新质生产力 | 低空经济之解码固定基地运营商(FBO)》

《新质生产力  | 低空经济之低空飞行器侵权责任问题初探》

 

九游会J9低空经济法律工作组

九游会J9低空经济法律工作组专注于低空经济全产业链的前沿探索与综合法律服务,覆盖低空运营、低空飞行器、基础设施建设、飞行安全保障等多个关键环节,致力于为相关企业、科研机构、投资主体及政府机构提供全方位、深层次的法律支撑,具体包括:政策与监管合规(如空域使用审批、飞行安全监管、适航认证)、技术与数据治理(如知识产权保护、数据安全与隐私合规、地理信息数据应用合规)、商业与资本服务(如供应链协议设计、投融资/并购交易架构、IPO筹备与上市合规)、风险防控与争议解决(如产品责任及侵权、政府调查应对、行业反垄断及反不正当竞争防范)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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